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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严格委直属公办高校基本建设工作要求的通知
2022-09-18 21:55  

委属公办高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等文件要求,加强高校基本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高校基本建设立项、招投标、合同管理及竣工结算等工作,防范廉政风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时代、新形势提出的新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校基本建设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合理编制校园总体规划。校园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学校应坚持一张蓝图做到底,不得变更调整。因特殊情况,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局部调整的,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部门批准。高校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结合自身财力和发展实际,科学合理编制建设项目三年分期规划,并同步编入部门预算三年滚动项目库。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应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勤俭办学、节约办学的原则,不得出现盲目扩大规模,过度装修,杜绝豪华校舍。在单体建设项目立项前,高校应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和资金平衡开展充分论证。高校新建(含改扩建)楼堂馆所项目、申请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报市教委初审同意后,须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高校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且列入学校基本建设分期规划和年度部门预算的其他建设项目,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项目所在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并按属地原则进入项目所在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再审批。

二、高校基本建设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管等手续,严格依照立项批复的规模和总投资,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的,或初设概算超过总投资10%的,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在立项手续失效前未开工但仍需实施的项目,需在立项手续失效前到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立项手续失效前未申请延期,项目还需实施的,需重新办理立项手续,不得擅自启动实施。

三、高校基本建设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未依法依规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高校不得将达到公开招标规模的项目采取拆分、肢解、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不得制定不合理条款,违法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属非必须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有关要求执行。

四、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重要的合同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五、高校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不得申请调整建设规模和投资金额。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引起项目建设规模和总投资调整的,应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并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再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高校基本建设项目未经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

六、高校建设项目竣工后,学校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应在各专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并到建设行政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主体结构、消防、防雷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校舍,不得投入使用。新建校舍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后,学校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示于校舍大门处,接受学生、家长监督。凡检测不合格的,要坚决整改。在整改达标前,不得入住学生。

七、高校建设项目实行过程审计和结算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成本。其中1000(含)万元以上项目,应实施全过程审计;1000万元以下项目,可实行阶段性审计或环节审计。投资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结算审计,报学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建设单位收到结算报告后3个月内提出审核意见,然后委托审计机构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建设项目应严格按工程项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未经结算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和提前支付尾款。结算审计前,预付工程款总额不得超过工程批复投资总金额的80%;结算审计后方可正式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八、高校基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终身责任制。高校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由项目法人或法人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九、高校基本建设实行建设项目廉政责任制度,不得出现未报先建、边建边报、先建后报、擅自调增工程量、擅自增大投资额等违规操作行为。对不按程序申报、以个人签批、借集体研究名义等方式违规决定不招标、邀请招标,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以及违法违规进行招投标,对新增工程量不重新核价、违规超合同进度支付工程款、结算金额超合同价、结算不及时、随意变更工程项目设计、随意增加项目总建筑面积、随意增加项目总投资金额、校舍未经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等违规的单位及个人,一律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市教委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9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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