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明确各方职责,加强廉政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学校国有资金建设的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基建工程)。包括:校舍建设工程、体育设施工程、道路管网工程、环境绿化景观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维修改造工程、水电气改造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 教职工住宅和采用BOT、PPP方式等非国有资金建设的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各部门各司其职,按本管理办法推进相关工作。党委书记、校长负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分管基建、维修、绿化的校领导协助党委书记、校长工作,负建设主管责任。
第五条 党委书记、校长职责:
(一)主持召开建设项目专题会、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和党委全委会,讨论、研究、决策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绿化景观建设总体规划和项目建设的规模、投资、资金来源、建设时序、招投标方式。
(二)决策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定年度基建工程建设计划。
第六条 分管基建工作校领导职责:
(一)主持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绿化景观建设总体规划。
(二)协助书记、校长决策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规模、投资、资金来源、建设时序、招投标方式。
(三)提出项目建设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处理意见。
(四)主持编制年度基建计划。
(五)主持编制项目建设方案。
(六)审核项目招标文件。
(七)审签各种建设合同。
(八)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九)对基建工程参建人员廉洁行为负总责。
第七条 负有基建工程建设任务的内设处室为学校的基本建设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基建部门)。负有招投标职能的内设处室为学校基本建设招投标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招投标部门)。
第八条 基建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招投标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及“一岗双责”的贯彻落实,实行分管校长领导下的部门领导负责制。
第九条 基建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和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建设标准、建设程序、技术规范、质量标准、行为规范和上级文件精神。
(二)组织编制、送审、报批和修编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绿化景观建设规划。
(三)组织编制基建工程长远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工程建设计划。
(四)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自筹资金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备案项目资料的收集准备。
(五)负责项目的选址、立项报批、项目核准、项目备案、地质勘察、地灾评估、环境评价、设计报批、规划报审、施工报建等前期工作。
(六)牵头负责基建工程的勘察、设计、工程造价编制、监理、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文件的起草和前期准备工作。
(七)代表学校管理建设项目,组织具体项目的实施。
(八)派驻施工工地现场代表。
(九)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体系、监理单位的监理计划;处理协调施工、监理过程中有关问题;督促并会同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建设项目的阶段验收、单项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和保修工作。
(十)监管建设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资金使用效益。
(十一)编制工程预算、用款计划;出具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的预审意见,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编报各类基建报表;编报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进度,负责建设资金使用安全;协助做好财务决算和基建财务报表工作。
(十二)负责建设项目文件档案(包括工程技术档案、项目审批报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审核归档工作。
(十三)牵头管理学校用地。
(十四)落实本部门廉洁自律教育,承担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十五)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布置的其他基建相关工作。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基建相关部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业务监管责任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造价审计。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为基本建设资金执行职能部门。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执行、审核、拨付和财务决算。
第十三条 为保证基本建设工作正常开展,实行项目建设管理费制度。项目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和支出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是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包括校舍建设总体规划和绿化景观建设规划。在进行基本建设和绿化景观进行前,应编制校舍建设总体规划和绿化景观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 学校的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应根据学校的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学校实际和财力状况进行编制,满足《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重庆市绿化校园建设实施方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要突出校前区、教学区、学生生活区和体育运动区在校园中的主导作用。彰显园林式、生态型、三峡库区校园特色。尽量人车分流,停车入库。确实不能人车分流时,人流集中区域道路两侧人行道宽度原则上不小于车行道宽度。
第十七条 水电气容量及管网纳入校舍建设总体规划设计,并适当考虑学校发展,留足富余。所有管网应下地暗敷。
第十八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应向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公开征集,并广泛听取师生员工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九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报批前,应提交学校审定。
第二十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是学校基本建设的依据,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轻易变更。实施过程中确需局部调整时,应按程序重新报审报批。未获批准前,仍按原规划执行。
第四章 建设项目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设项目需按照有关规定报送重庆市教委或者重庆市发改委或有审批权的属地发改委审批,获得相关批准后方可实施。报上级审批的建设项目,按上级规定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意向书编制。项目建设意向由学校使用部门和基建部门提出,并对拟建设项目使用要求及使用情况进行分析,编写项目建设意向书,报学校发展规划部门。发展规划部门牵头,会同财务、资产、基建等部门就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并根据学校总体规划提出立项申请,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建设意向经学校研究通过后,由基建部门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与报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由基建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且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在上级批复的规定建设期限内建设,若未按期建设则须申请延期或重新申报。
第二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基建部门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五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实行管理终身负责制。校长对工程管理负总责。分管校领导负分管责任。处长、副处长、技术负责人、现场代表等管理当事人,按照各自行使的职责,负相应管理责任。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不因当事人工作调动、职务变动、退休、退职等原因而免责。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实行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因设计缺陷导致安全事故的,追究设计单位和设计项目负责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质量终身负责制。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总责。发生工程施工质量问题,追究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监理终身负责制。凡投资50万元以上或50万元以下涉及安全的项目,原则上应选择技术力量强、重合同守信誉的社会监理机构实施项目监理。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全过程监理,并对监理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学校应与参与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外来企业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履约保证等事项。合同由基建部门牵头拟定,组织相关部门会审,经法律顾问审核后,交分管校领导审定、校长签署。其中,400万元以上的施工类、200万元以上的设备和材料、100万元以上的服务合同,报校长审定后签署。需要招投标的项目,同时必须符合招投标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校舍设计要彰显三峡库区高校和坡地校园特色,充分借鉴其他本科院校建设标准和成功经验,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原则,树立“节能、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思想,使用环保健康材料、先进技术、先进设施设备。要有利于抗震防灾和安全疏散,重点做好廊道、楼梯、安全出口和边坡危岩等关键部位设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立建设项目设计把关制度。建设项目设计由基建部门牵头负责。方案设计报批前,要充分听取学校主要领导、使用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等各方意见。
第三十四条 建立重大设计变更会审制度。依法完善设计审批审查并作为招标文件附件的施工图纸,一般不得进行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存在缺陷,确实可能影响使用功能或安全的,方可进行变更。
第三十五条 单项增加投资在10万元以下或合同价10%以内(取低者执行,下同)的一般设计变更,由现场代表提出,基建部门牵头,审计部门和跟审、监理单位参与,共同研究。其中,单项增加投资5—10万元或合同金额5%以上的,须报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定。
单项增加投资10万元以上或合同价10%以上的重大设计变更,由分管校领导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参建各方和使用单位进行会审。会审同意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程序决策。
第三十六条 建立重要合同变更会审制度。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条款,由基建部门拟定,分管校领导召集相关职能处室会审确定,作为招标文件主要内容一并发布。招标完成后签署执行,一般不得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不变更实质性条款的,由基建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后生效。
(二)变更实质性条款的,由分管校领导召集基建、财务、审计(含跟审)部门和法律顾问进行会审,并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策。
第三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工程合同与招标文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年度建设计划制。年度建设计划由分管校领导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在上一年8月底前编制,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由分管校领导召集相关职能部门拟定建设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后实施。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时序以及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方案、跟踪审计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未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予实施(应急工程、抢险工程除外)。
第四十二条 校舍建设,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地质勘察、地灾评估和环境评价。
(二)立项报批、备案。
(三)设计招标。
(四)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报审、报批。
(五)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六)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根据投资规模、合同金额采取招标、企业库抽取或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跟踪审计等单位。
(八)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申请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
(九)组织施工。
(十)基础验收。
(十一)主体工程验收。
(十二)单项工程验收。
(十三)竣工预验收。
(十四)竣工验收。
(十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
(十六)办理竣工结算审计。
第四十三条 绿化景观建设,参照校舍建设程序进行。
第四十四条 地质勘察、地灾评估、环境评价、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造价编审、招标代理、结算审计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费用从项目建设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五条 立项报批过程中需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费用从项目建设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六条 校舍设计应满足市教委《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校舍建设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不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四十八条 校舍建设开工前,应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
第四十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由基建部门负责人担任,职责为:
(一)对建设项目合法性、合规性和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负总责。
(二)主持研究项目建设中的立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招标、合同、变更、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定质定价等工作。
(三)向建设项目专题会、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报告有关重大事项和问题。
(四)组织项目建设中的安全质量检查督查、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备案。
(五)签署项目建设中形成的各种会议纪要。
(六)签署工程款支付申请、凭证,并对建设资金使用安全负责。
(七)提出项目建设中的合理化建议。
(八)审签项目竣工结算资料。
(九)对参与本项目建设的相关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设立技术负责人制度。技术负责人由基建部门指派,职责为:
(一)对建设项目技术问题负总责。
(二)审查勘察、设计成果。
(三)审查并签署设计变更意见。
(四)审查施工方案、监理大纲。
(五)根据需要,提出工程质量、技术、安全加强变更方案。
(六)随时检查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情况。
(七)核实、审签建设项目竣工资料。
第五十一条 建设项目设立现场代表制度。现场代表由基建部门指派,职责为:
(一)对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负总责。
(二)代表学校管理参建各方,考核合同履约、人员履职情况。
(三)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等参建各方独立行使职务。
(四)监督工程建设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五)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内外关系。
(六)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签证。
(七)牵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暂估价材料的考察并形成材料考察报告。
(八)会同监理督促施工方按照规定对工程所用材料、设备、试样及时送检,并核查检验合格情况。
(九)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材料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单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具体问题。
(十一)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十二)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款支付。
(十三)核实项目建设中使用的材料、设备、工程量、签证资料及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策的建设方案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内容和增大工程投资。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内容导致增大投资的,按下列程序决策:
(一)单项投资增加10万元以下的,由基建部门牵头,审计(或跟踪审计)、财务、监理单位参与,共同研究。其中,增加投资5—10万元,须报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定。
(二)单项投资增加10(含10万)—30万元的,由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召集基建、审计(或跟踪审计)、财务、监理单位研究。
(三)单项投资增加30(含30万)—200万元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单项投资增加200(含200万)—1000万元的,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定。
(五)单项投资增加1000万元(含1000万)以上的,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和党委全委会审定。
在执行上述条款的同时,凡投资增加额度占合同金额50%以上、同时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参建各方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各专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十四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在规定时限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校舍,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六条 建立建设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基建部门、技术负责人和现场代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职责,全力推进项目的实施。一旦出现安全、质量事故,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七条 工程建设过程的暂估价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定质定价办法,按照《重庆三峡学院建设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定质定价办法》执行。
第六章 招投标管理
第五十八条 招投标部门是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招投标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和贯彻执行学校招投标管理相关制度;
(三)负责受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申请;
(四)负责限额以下项目的政府采购立项申报;
(五)负责招标文件的规范性审查;
(六)负责建立和管理学校评标专家库;
(七)牵头负责与地方招标办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对接。
(八)负责根据基本建设需求拟定工程建设项目年度招标实施计划,统计各类招标方式的招标项目等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工程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六十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在备选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公开招标是指估算价在限额以上的项目,在政府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招标。其余方式均为限额以下项目的可选招标方式,具体规定由招投标部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重庆三峡学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予以规范。
第六十一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达到下列限额标准之一的,必须在地方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编制、招标代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也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六十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家限额标准以下的,可以实行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在备选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等方式。具体由招投标部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重庆三峡学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予以规范。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取拆分、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十四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和诚实信用原则,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管住管好关键环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影响招投标工作。
第六十六条 招投标部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重庆三峡学院采购与招投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建立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规范评审专家和评标委员会的管理。
第七章 现场签证管理
第六十七条 现场签证是学校与施工单位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项所作的签认证明,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八条 现场签证必须以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为依据,满足下列条件的事项,方可进行现场签证:
(一)以材料暂估价、设备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方式进入主体工程招标范围,经建设方定质定价的。
(二)没有施工图但与主体工程一并纳入招标范围的附属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和材料设备经建设方定质定价的。
(三)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约定按实结算的。
(四)招标文件清单漏项内容,施工时实际发生经建设方定质定价的。
(五)根据需要,建设方要求提高清单项目材料设备档次、变更规格的。
(六)非施工方原因而增加、变更、修改的施工内容且涉及工程造价的。
(七)施工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与施工图或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符,按照合同约定应调整的。
(八)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涨跌超过合同或招标文件约定幅度的。
(九)非施工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
(十)合同约定之外发生的零星项目费用。
(十一)合同约定其他需要签证的。
第六十九条 下列情形的工作内容,不办理现场签证:
(一)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应由施工方自行承担的。
(二)清单描述已包含在综合单价内,应由施工方自行承担的费用。
(三)施工方投标文件承诺自行承担的内容及费用。
(四)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施工方投标时应该预见的风险。
(五)非建设方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增加、材料设备更换、工期延误和返工等。
(六)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载明的方式和内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办理的。
第七十条 基建部门是现场签证管理的责任主体,现场代表是现场签证的直接责任人,对现场签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负总责。
第七十一条 现场签证事项由现场代表提出,基建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基建、审计(或跟踪审计)、监理单位参与,对签证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
第七十二条 现场签证涉及定质定价的,按照《重庆三峡学院建设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定质定价办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现场签证涉及增加投资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参加现场签证的人员,共同对签证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未参与现场认定的人员,不得在现场签证材料上签字。
第七十五条 现场签证认定事项要有依据。隐蔽工程、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的计量数据,应进行反复核实。涉及土石比、岩石坚硬程度的现场签证,应附勘察、检测机构等第三方的实测、试验等证明材料。特殊情况,可经相关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十六条 隐蔽工程、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的现场签证,应附现场测量照片或录像资料一并保存。
第七十七条 加强对现场签证的管理。签证单出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报送所涉及的费用,审计(跟踪审计)及时进行初核,现场代表及时报告。现场签证涉及的费用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执行。
不得将一个事项故意分拆成若干个签证单。
第七十八条 现场签证只能实事求是的签署工程量或所用人、机、材的量,一般不得签署费用。特殊情况确需签署费用的,要有充分理由。
第七十九条 现场签证必须及时,不得事后补签。签证完成后,应将签证资料复印送监督部门存档,以备查验。
第八十条 事实不清、记录不实、签字盖章不全、程序不符、认定事项模糊、弄虚作假的现场签证,为无效签证,不作为结算依据。
第八十一条 个人或与本工程无关人员进行的现场签证,为无效签证,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第八章 工程审计管理
第八十二条 所有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工程项目成本。审计工作由审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完成。
第八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项合同金额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400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由审计部门确定审计方式。
第八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金额:
(一)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学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二)50(含50万元)—1000万元的项目,由审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完成后报市教委备案。
(三)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市教委组织实施。
第八十五条 审计社会中介机构的确定按第五章及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六条 结算审定金额未超过合同金额,由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分管校领导、审计部门及其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
第八十七条 结算审定金额超过合同金额时,若增加的金额未超过第四十五条对应事项的审批金额,则按未超过合同金额处理,按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签;增加金额及事项未履行审批程序,参照第四十五条执行。其中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下,审定金额超合同金额20%以下参照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批,审定金额超合同金额20%及以上,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十八条 工程造价审计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按照本办法第五章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进行结算审计。施工单位及时完成竣工结算报告,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结算申请及完整的资料;项目主管部门及监理及时完成初步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交审计部门;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价格机构)按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第九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应一次性提供,原则上不得补报。确因重大疏漏需要补报的,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正式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移交审计部门纳入审计。
第九十一条 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方可办理财务决算。财务决算由财务部门负责,基建部门配合完成。
第九章 廉政管理
第九十二条 实行项目建设党风廉政责任制。书记、校长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分管基建、招投标、审计工作的校领导,负党风廉政建设主管责任。
第九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基建相关部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受理有关违纪违规行为的信访举报。
第九十四条 公开招标项目,学校应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外来企业签订《廉政责任书》,廉政责任书内容见附件。
第九十五条 基建部门及有关人员,要自觉遵守《廉政责任书》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或者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吃、拿、卡、要的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制定条款,约定违反《廉政责任书》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企业,3年内学校排除其参与重庆三峡学院建设项目招投标。
第九十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招投标和基建相关人员,要自觉遵守招投标和基本建设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不得插手干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和便利,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影响招投标工作。
第十章 基建队伍管理
第九十八条 基建队伍是学校落实基本建设、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者。学校应选派熟悉基本建设政策法规和建设程序,业务能力强,思想素质高,作风过硬,责任心强,廉洁高效的人员管理建设项目。
第九十九条 学校应根据基本建设任务情况,为基建部门配足相应的人员编制。人员构成中,建筑、结构、园林绿化、水电安装、招投标、预结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一百条 大规模建设新校区时,可成立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建设工作的领导。必要时,可通过校外聘请,从学校有关院系抽调,从学校退休人员中返聘部分专业人员,协助建设工作。
第一百〇一条 基建管理人员要通过专业培训,网络学习、日常教育等方式,加强自身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熟知建设程序,熟悉政策法规,执行建设标准,遵守廉洁纪律,提高管理水平,自觉抵制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一百〇二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提供经费保障,支持基建管理人员利用各种机会,参加多种形式的业务知识培训和工作考察。
第一百〇三条 基本建设参建人员具有获得现场补贴的权利。现场补贴费用从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第一百〇四条 学校定期总结基本建设工作,表彰基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〇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个人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凡违反本办法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当事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进行相应的问责处理。
第一百〇六条 基建、财务、审计部门和现场代表应仔细阅读、深入理解、认真执行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发生责任事项,不因当事人对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不熟悉而免责。
第一百〇七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招标代理公司、造价咨询公司、会计事务所等外来企业,在学校建设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违反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索赔工作由基建部门牵头负责。
第一百〇八条 基建、审计部门、现场代表应认真管理外来企业。外来企业在学校建设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违反招标文件和合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当事职能部门负责人、现场代表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〇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三峡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三峡学院文〔2020〕47号)即日废止。
附件:重庆三峡学院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