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三峡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明确招投标工作程序和职责,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之《重庆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9〕114号)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学校所进行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分为工程施工、工程货物、工程服务等三大类。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到组织严密、规范操作、提高效率、监督有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的决策咨询机构。负责对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计财、资产、基建、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其中分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学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后勤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管理中心等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政策,研究采购与招投标管理规范和程序;
(二)审议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学校重大项目的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
(四)审议学校重大项目采购与招投标实施方案;
(五)审议学校“评审专家库”成员;
(六)对采购与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七)定期听取采购与招投标工作情况及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工作汇报;
(八)审议招投标管理中心认为有必要由领导小组讨论的采购与招投标事项。
第六条 基建处是工程建设项目执行实施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制度;
(二)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编制和报批(包含招标方式);
(三)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初审和备案,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提交招标申请及资料,答疑和澄清等;
(四)配合招投标管理中心做好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挂网及之后的各环节工作;
(五)负责招标项目合同的签订;
(六)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七)负责与地方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对接。
第七条 招投标管理中心是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招投标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同时也是“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挂靠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和贯彻执行学校招投标管理相关制度;
(三)负责受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申请;
(四)负责限额以下项目的政府采购立项申报;
(五)负责招标文件的合规性审查;
(六)负责建立和管理学校评审专家库;
(七)负责工程项目招投标全过程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八)牵头负责与地方公管局和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进行对接;
(九)负责统计年度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发包方式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审计处为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业务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各环节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招投标活动归口管理执行的相关情况;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审核;参与招标文件会签(主要审核项目立项、招标控制价、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招标项目的预算、核算和结算。对校内招标项目的标书资料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取和退还;负责对投标人报名信息保密和对合同资金按合同规定支付;参与招标文件会签(主要审核项目预算、付款方式等)和招标过程监督。
第三章 发包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十条 限额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含)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含)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含)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也必须进行公开招标。达到必须进行招标范围和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不得肢解为限下项目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 限额以下的施工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采取在备选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商。特殊项目(项目达不到备案条件等情形)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可以采取公开比价等方式确定承包商。
第十二条 限额以下的服务类项目(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视项目情况选择下列三种方式之一执行。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等发包方式择优确定中选人;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除采用(一)中的发包方式外,可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超市(或行采家)中采购确定中选人;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由基建处自主询比确定中选人(询比规则由基建处制定,做好相关内控管理),也可以采用(一)、(二)中的发包方式确定中选人。
如果地方主管部门组建了服务类项目对应类别的备选承包商库,则优先采取在备选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选人。
第十三条 限额以下的货物类项目(包括重要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等发包方式择优确定中选人。
第十四条 应急抢险类项目,应当以满足应急抢险工程任务需要为首要目标,由业务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询价后直接确定中选人。但事前应当向学校报告,事后应及时书面报告原因和实施理由,提交校长办公会事后审定。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五条 凡是需要招投标的项目原则上必须是有年度预算,列入年度项目招标计划,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招标,按下列权限核准审批:
(一)凡是施工类项目申请招标,需报校长办公会核准审批。
(二)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服务项目,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按下列情形审批核准。
1.10万以下的项目申请招标,需基建处分管校领导审批。
2.10万元及以上(含),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申请招标,需基建处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报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和校长审批。
3.30 万元及以上(含)的项目申请招标,需报校长办公会核准审批。
第十七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和自主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凡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在备选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等发包方式确定承包商的,需采用委托招标形式,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予以实施。
工程建设项目采取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在备选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以外的发包方式确定承包商的,既可以采用委托招标形式,也可以采用自主招标形式。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式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在备选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承包商的,必须进入万州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其他发包方式由学校自主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批准实施招标的项目,其下列材料(视项目具体情况)准备完毕,可提出项目招标申请。经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后,由招投标管理中心牵头、基建处等单位配合,根据具体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一)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二)同意项目实施的校长办公会决议(或会议纪要、或招标申请审批表);
(三)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四)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核文件;
(五)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及相关技术资料或建议方案;
(六)招标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在招标申请资料齐全,能正常开展招投标交易的情况下,招标申请原则上应在需确定中标人之前的30天前申报;需在寒、暑假实施的项目,招标申请原则上应在学校校历规定放假起始时间30天前申报。
第二十一条 对投标人实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招标人应当明确资格审查的具体条件、标准和方法。同时还要明确是否采取资格预审。
第二十二条 招标会议需邀请相关业务部门和监督部门到场监督,招标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案。
第二十三条 每年12月底前,基建处填报本年度实施的招标项目统计表(见附件2),交招投标管理中心核对、备案。
第二十四条 每年12月底前,基建处填报下年度拟安排工程建设项目计划表(见附件3),交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发包工作流程及要求
第二十五条 采取公开招标、在备选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发包的工作流程,按照交易中心的规定执行。学校的内控程序及要求如下:
(一)编制招标文件(或随机抽取公告)
由基建处牵头或委托通过招标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学校确定的招标方式编制随机抽取公告或公开招标文件(内容和格式按交易中心要求执行),以及资格预审文件(仅指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下同)、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同时提请审计部门组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审核工作。
(二)提交招标申请
基建处向招投标管理中心提交经分管校领导签批的《重庆三峡学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申请表》(见附件1),其附件资料包括(视项目具体情况提供):
(1)项目立项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文件(含核准的招标方案)复印件;
(2)同意项目实施及公开招标的校长办公会决议(或会议纪要、或招标申请审批表);
(3)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执照或统一信用代码登记证照复印件,委托代理招标合同复印件;
(4)招标公告(或随机抽取公告)和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
(5)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核文件;
(6)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及相关技术资料或建议方案;
(7)招标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招标文件(或随机抽取公告)审定
1.招标文件(或随机抽取公告)初审
基建处对招标文件(或随机抽取公告)进行初审,如有修改意见将其反馈给招标代理机构修改完善。初审通过后,提交给招投标管理中心进行合规性审核,如有建议意见将其反馈给基建处。合规性审核通过后,由基建处提出进行校内审定。
2.校内审定
招标文件(或随机抽取公告)实行会签审定,由基建处办理,其流程是:招标文件撰写人→基建处→招投标管理中心→计财处→审计处→分管基建校领导→分管招投标校领导。如有特别需要可以进行会议审定。
(四)招标(或随机抽取)资料的报批
1.向万州区发改委及公管局提交《万州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招标备案表》;
2.将学校审定的招标文件等资料报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备案),如果对招标文件有修改建议意见,应当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并对其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按校内审定程序重新审定,并将其审核意见存档。
3.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文件应在资格预审结果备案前报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五)办理交易登记
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和基建处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
(六)配合实施公开招标(或随机抽取)
按照万州区公管局及交易中心的工作流程和要求,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投标相关工作。
1.配合发布招标公告(或随机抽取公告)和招标文件;
2.配合答疑澄清;
3.派遣工作人员参加开标会;
4.抽派招标人代表(校内评审专家)参加评审会(随机抽取不需要);
5.招标人在中标人确认书上签字;
6.接收招标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等。
(七)签订合同
待交易中心完成招标的全部程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基建处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后、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八)资料归档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收集在招标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并向学校移交。基建处和招投标管理中心根据职能要求分别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二十六条 公开比价流程及要求。
(一)编制公开比价公告和比价文件
项目立项核准后,由基建处组织编制公开比价公告和比价文件。
1.比价公告应载明的内容,包括:(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2)比价项目的名称、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工期;(3)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4)获取比价文件的时间和方式;(5)对比价文件收取的费用;(6)递交比价竞选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7)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等。
2.比价文件应当包括的内容:(1)比价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4)投标保证金;(5)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等的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要求;(6)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期限;(7)递交比价竞选文件的方式、地点、有效期限,比价日期、地点;(8)评审方法;(9)报价要求;(10)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11)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12)履约担保形式;(13)其它事项等。
3.相关要求:(1)比价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范围之内。
(2)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比价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3)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如果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同时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说明其报价的合理性。
(4)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并明确担保方式和扣减担保金额的情形。担保金额为最高限价的85%与中标价格差额的1-3倍,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担保方式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等方式。
(二)提交比价招标申请
基建处向招投标管理中心提交经审批的《重庆三峡学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申请表》(见附件1),其附件资料包括(视项目具体情况提供):
(1)项目立项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文件(含核准的招标方案)复印件;
(2)同意项目实施及招标的校长办公会决议(或会议纪要、或招标申请审批表);
(3)公开比价公告、公开比价文件;
(4)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核文件;
(5)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及相关技术资料或建议方案;
(6)招标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比价文件审定
比价文件实行会签审定,由基建处办理,其流程是:比价文件撰写人→基建处→招投标管理中心→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分管基建校领导→分管招投标校领导。如有特别需要可进行会议审定。
(四)发布比价公告和比价文件
比价公告和比价文件应当在学校校园网(http://www.sanxiau.edu.cn/)上同时发布,发布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五)比价文件的获取
投标人按照比价公告的要求获取比价文件。比价文件的获取期限自开始之日不得少于3个日历日,投标人获取比价文件截止日到递交比价文件截止日间隔时间不少于2个日历日。投标人应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及标书费。
(六)答疑澄清
1.潜在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为其获取比价文件截止日的次日。潜在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联系招标人,则视为潜在投标人已全面认可比价文件内容。
2.招标人澄清问题的时间为比价开始日的前2天。
3.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受理潜在投标人提出的询问和质疑。涉及比加文件中资格条件、技术参数、质量标准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合同条款等部分,由基建处负责答疑澄清,其他问题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答疑澄清。答疑澄清的文本履行完审批程序后,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发布。
(七)投标人编制比价响应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根据比价文件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编制比价响应文件,并按要求将比价响应文件进行装订、装袋密封。
1.为比价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以及有股权关系的任何法人及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比价招标。
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参加比价招标。
(八)开标
开标会应当在比价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时间应当与递交比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一致。当场收取、开启投标人递交的比价响应文件。
(九)评标
1.招标会议由招投标管理中心主持,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比价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在学校建立的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或3人以上单数,其中校内评审专家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且最多不超过2人。
2.投标人资格评审采用符合性评审方法,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信用保证金、信誉、项目经理资格、联合体投标人和其它要求等,评审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照、文件、凭证的原件进行审查,以上各项内容均符合资格审查的具体条件、标准要求的为有效投标人。
3.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步骤是:
(1)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将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
(2)如果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又没有提供报价合理性的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的,应当否决其投标;如果提供了报价合理性的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但评审委员会不同意报价合理性的说明,也应当否决其投标。
(3)评标委员会对比价文件规定数量的比价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若报价最低的中标候选人不唯一,则由评审委员会现场随机抽取确定排名。
(4)如果比价文件规定数量的比价响应文件中未评出3名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应当继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符合性审查,直至评出3名中标候选人,或者审查完所有比价响应文件。
4.评审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十)定标
1.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截止后当日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则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第二中标候选人也放弃中标资格,则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选人。若3个中标候选人都放弃中标资格,则重新组织公开比价。
2.基建处作为招标人,其负责人(或指定工作人员)在推荐中标人确认书上签字。
3.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若中标价格低于最高限价85%的,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当要求拟中标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拟中标人拒不提供或者不按时提供的,视为放弃中标,招标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学校对其不良行为纳入重点关注名单,进行相应惩戒。
(十一)比价结果公示
比价结果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学校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个工作日。
(十二)投诉及处理
参加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比价活动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后、在收到比价结果公示信息(中标通知书或者中标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投诉。逾期投诉的,不予受理。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
比价结果公示无异议、无投诉,或者异议、投诉不成立的,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2个日历日内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可采用网上公示的比价结果代替)。
(十四)签订合同
1.基建处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后、10日内,按照比价文件和中标人比价响应文件的约定订立书面合同。
2.中标候选人无故放弃中标资格或不按时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3.招标人应当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额不得高于中标合同价的10%。中标人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十五)重新组织比选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组织比价。
(1)所有投标人不符合比价文件规定的条件的;
(2)报名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3)因评审委员会认定为不符合比价公告规定的条件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而使比价明显缺乏竞争的;
(4)所有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比价文件概算投资额上限、或低于比价文件概算投资额下限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1)重新组织公开比价,合格投标人只有2个的,可以进行比价;
(2)重新组织比价再次失败的,可以不再进行比价。不再比价的,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承包人。但参加了比价竞争、符合比价公告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十六)资料归档
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收集在比价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并整理分类、立卷归档。
上述相关工作可根据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事项由招标代理机构实施。
第二十七条 竞争性比选流程及要求(本款中未单独说明的流程及要求与前款相同或类似)。
(一)编制竞争性比选公告和比选文件
(二)提交比选招标申请
(三)比选文件审定
(四)发布比选公告和比选文件
(五)比选文件的获取
(六)答疑澄清
(七)投标人编制竞选文件
(八)开标
(九)评标
评标方法既可以采取综合评估法,也可以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见前款评审办法),由招标人选择确定。具体评标方法及评审标准需在比选文件中明确。
(十)定标
(十一)比选结果公示
(十二)投诉及处理
(十三)发出中选通知书
(十四)签订合同
(十五)重新组织比选
(十六)资料归档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采购方式确定承包商的,其采购程序和要求按《重庆三峡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三峡学院文〔2019〕216号)、《重庆三峡学院自主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三峡学院文〔2019〕143号)文件执行。
第六章 合同及履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是发包项目确定中标人后均需要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的审批由基建处负责按照学校合同审批流程办理。
(一)书面合同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中标人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第三十条 中标候选人无故放弃中标或中标人不按时签订合同,按如下情形处理。
(一)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取消其3年内参加学校举行的基建工程项目的报名资格并予以公告。
(三)因不可抗力不能订立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不适用本款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一)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二)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三)中标人应当对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对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完成项目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基建处应当向招投标管理中心提交合同备案。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档案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原始记录。
第三十四条 招标投标资料分类立卷应按文书档案立卷方法进行整理,原则上按项目立卷。同一项目分阶段招标的,每一阶段可分别组卷,内容相同的材料可不必重复存档,但应在档案备注表中注明材料存档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招标投标资料建档归档应如实反映招标投标活动记录,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一)归档的招标投标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整洁,需要单位或个人签章的,其签章手续应完备,书写规范、字迹清晰。所有存档的资料统一使用A4纸(专用图纸格式除外);
(二)招标投标资料按年度归档,跨年度的归入招标投标行为完成年;
(三)归档装订的招标投标材料应有案卷封面和卷内目录,卷与卷之间应保持系统联系,统一编号,贴好标签,装订成册;
第三十六条 招标投标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五年,其中投标人资料可只保留中标候选人的资料。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包括中标人投标文件副本)资料可保存一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存档备查的资料。资料达到保存期限需要销毁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协助)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立卷、建档归档等工作。
第八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依法接受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通过抽查、专项检查、现场巡查等方式对主责部门组织招投标活动中主体责任履行及监管情况进行监督,并受理招投标活动中有关单位和个人违规违纪的信访举报。
第四十条 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影响招投标工作,不得串通投标或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串通行为:
(一)在招标会议前开启投标响应文件,并将投标响应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响应文件,更改报价;
(二)向投标人泄露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故意引导或影响评审委员会,使其在评审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对待,促使某一投标人中标;
(四)预先内定中标人。
第四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未按照本细则执行的部门和个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或者参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原《重庆三峡学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三峡学院文〔2019〕21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三峡学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申请表
2.年度各类招标项目统计表
3.年度招标项目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