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学校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推进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系统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教财发〔2019〕22号)等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制度,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国家审计、主管部门审计、社会审计和单位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和提出的处理建议,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第二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强化责任、全面规范、成果应用的原则,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促进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纠正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不合法、不合规行为;
(三)清理、处置、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四)提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绩效;
(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六)其他审计整改任务。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原则上由学校审计处或履行内审监督职能部门牵头负责,也可由学校其他部门牵头负责(以下简称“审计整改工作牵头部门”)。 被审计部门(单位)或审计整改任务涉及的有关业务部门为审计整改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审计整改责任部门”)具体落实审计整改任务。审计整改工作牵头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落实学校集体决策做出的审计整改决定、决议,落实领导关于审计整改的批示、指示;
(二)牵头制定审计整改方案,跟踪督促落实审计整改;
(三)负责起草上报上级部门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四)负责领导安排的其他审计整改工作。
第五条 审计整改工作牵头部门根据审计披露的问题、做出的审计处理决定和提出的审计建议,牵头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和审计整改具体任务分工方案。
审计整改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整改的组织领导、总体任务、时间安排、具体要求、督促跟踪和审核验收报告机制等。
审计整改具体任务分工方案应当直接针对审计披露的每项问题、做出的每项审计处理决定和提出的每项审计建议制定,主要内容包括:具体整改任务(问题清单)、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员、整改时限、整改要求等。
第六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审计整改责任部门,其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原任主要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原任职部门(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七条 审计整改责任部门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整改举措,逐项落实审计整改任务。对审计发现和指出的带有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当认真分析研究,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有效堵塞管理漏洞和防范风险。
审计整改责任部门向审计整改工作牵头部门及时报告整改结果,接受审计整改工作牵头部门等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审计整改责任部门自收到审计报告(或整改通知)60日内,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审计整改责任部门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九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及原因;
(四)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时限;
(五)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六)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七)落实整改工作的必要证明材料;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条 审计整改工作牵头部门对审计整改结果进行检查,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上级部门(或学校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出审计发现问题清单(附件1);被审计部门(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附件2);审计整改工作牵头部门对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提出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附件3)。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计部门(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审计整改工作牵头部门对被审计部门(单位)未落实整改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整改责任部门的整改落实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如需实施后续审计,将其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等机构和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审计情况和审计整改情况,对审计移交的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及时处置,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或曝光。
第十三条 强化审计整改成果的运用,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学校管理部门考核、任免、奖惩干部,考核、评估、评价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由于审计整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要提出问责建议。学校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一)拒绝、拖延审计整改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及要求进行审计整改工作,又未说明原因或理由不充分的;
(三)未及时将审计整改工作结果报送审计处,或向审计处报送的整改情况失实的;
(四)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屡审屡犯,边改边犯的。
第十五条 推进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制度。按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逐步建立审计整改结果通报机制,将审计整改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学校批准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2.审计整改结果清单
3.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