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考核与监督,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及重庆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在任期内的业绩,指出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的财经管理,提高部门经费的管理使用效益,并为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分为届中审计、任期届满审计和离任审计三种方式。届中审计是指任职期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针对廉政风险较高、需要重点监管的部门领导干部;任期届满审计是指任职期满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是干部指因为调动、辞职、免职、撤职、离退休等离开本工作岗位所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指校内各处级机构党政正职干部及主持工作的副职干部。
第五条 审计人员在进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保守秘密的原则。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予以配合,不得抵制、拒绝、阻挠和拖延审计。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党委组织(统战)部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保证相关干部在1个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经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审计处审计,审计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审计处在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向分管校领导和学校党委报告工作。
第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一般应包括其一个任期,必要时可延续至其他年度。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执行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四)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专项资金、专用基金、捐资等事业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创收资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基建、维修、水电安装工程的预、结算情况;
(八)设备、物资、材料、教材等的采购、管理和使用情况;
(九)工会会费、党费、团费等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
(一)贯彻执行国家、学校有关经济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职责,推动本部门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五)对以往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处按照工作计划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5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应当按照审计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对经济责任履职情况开展自查并撰写述职报告,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送交审计处。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审计或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
(五)其他有关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向审计处提交的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职责范围;
(二)本人履行职责情况;
(三)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政规定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审计处自审计实施之日起,一般应在两个月之内完成审计工作,特殊情况下审计时间可适当延长。
审计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听取被审计干部述职报告,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实物资产,调查走访等取得相关的审计证据。
第十五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后,会同组织(统战)部将初步审计结果书面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被审计领导干部自接到初步审计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六条 审计处结合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书面意见,对初步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出具审计建议报告,上报学校党委审定,形成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正式审计报告由学校党委指派专人向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反馈。
第十八条 正式审计报告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党委组织(统战)部各一份,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违纪违规问题,认为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纪检部门处理的问题,移交学校纪委办(监察处)处理。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和学校政策,结合被审计人所在部门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做出审计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一条 对被审计部门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应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报学校确定被审计干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被审计干部在组织经济活动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并应承担领导责任的,由学校作出行政处理;对被审计干部和其他人员违反财经法规,或违反党纪、政纪,或触犯刑律的,按有关规定移交学校纪委办(监察处)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部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充分利用审计结果,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善本部门的管理。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作为所在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委办(监察处)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