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党中央和教育部、重庆市委关于加强党对审计工作领导的要求,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学校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保障和推动学校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庆三峡学院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校审计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学校审计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人员组成:
审计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校长;
审计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审计委员会成员:党政办公室(党委巡察办)、纪检监察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处理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具体负责协调、督促和落实审计委员会部署的各项工作。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审议学校审计改革方案、政策及审计规章制度;
(三)审议学校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四)听取重大项目审计结果报告;
(五)审议审计整改、审计结果运用及审计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
(六)审议与审计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计委员会工作会议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及时传达国家有关审计工作规定;
(三)拟定有关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四)拟定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
(五)汇报重大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六)拟定审计委员会工作会议纪要;
(七)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根据审计工作实际需要,也可临时组织召开。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议事按照民主集中制做出审议意见,视议题是否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情况,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出席审计委员会工作会议的人员均须对会议事项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被审计对象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对象、审计事项、被审计对象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