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审计处
 学校首页 | 部门首页 | 部门概况 | 机构设置 | 工作动态 | 法律法规 | 学校制度 | 学习园地 | 下载专区 | 联系方式 
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学校制度>>学校制度>>正文
 
重庆三峡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
2025-04-01 16: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渝府令〔2021〕34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重大经济政策措施、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重庆市教委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学校成立党委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承担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督促落实审计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

审计处是学校独立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学校内部审计职责。

 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学校专职审计人员编制纳入学校事业编制并给予保障。学校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九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审计处及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当年预算。

第十三条 审计处内部审计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四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五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应当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 审计处按照国家、重庆市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及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 审计处对学校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审计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十九 学校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审计处根据上级部署和学校的工作需要,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按程序报经学校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审计处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对象应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组织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学校相关部门和被审计对象及相关人员参加。

(四)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取证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

(五)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六)审计处对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进行复核后,形成审计报告(送审稿),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经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形成正式审计报告,及时送达被审计对象。对需要整改的事项,同时送达审计整改通知书。

(七)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处应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按照审计档案立卷规定和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对审计资料及时办理归档工作。

(八)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 审计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二十 审计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 审计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 审计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 对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还应按照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完善审计整改相关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并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审计处审核,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经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形成正式审计整改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 应当加强审计、纪检监察、校内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并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三峡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三峡学院审[2011]73号同时废止。

 

 

 

 

 

 

关闭窗口
  通知公告
尚无内容。
  热点文章

版权所有:重庆三峡学院 地址: 重庆市万州区天星路666号 
Email: sanxiau_sjc@163.com  电话:023-58101366 / 58106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