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领导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及《重庆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重庆三峡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二级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对本单位及所属二级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由学校任免的二级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已死亡的;
(二)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开展审查调查的;
(三)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在审计过程中,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处商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室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审计委员会部署统筹,主要包括:
(一)研究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制度文件;
(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四)专题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召开经济责任审计会议,遇特殊或重大事宜,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可提议召开经济责任审计专题会议。根据需要,相关二级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审计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本办法所确定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政策,落实学校重大经济决策,推动本部门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本单位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及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效益情况,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九条 不同岗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特点按照上级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规定要求确定审计内容。
第四章 审计流程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党委组织部商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二)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征求纪检监察室等有关单位意见;
(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将审计计划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十一条 审计处按照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及相关要求,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职二级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三条 被审计二级单位及个人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要求准备有关资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送交审计组。资料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
(二)有关二级单位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等资料;
(三)有关二级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资料;
(四)学校批准的本单位审计期内的预算管理及财务收支等相关资料;
(五)有关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要会议纪要及经济合同、债权债务等资料;
(六)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后出具的检查报告、审计报告;
(七)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二级单位就所提供的资料或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撰写自己任职期间的个人述职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个人任职时间;
(二)所在二级单位基本情况;
(三)事业(经营)发展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收入和支出预算的执行、各项资金收支及结余等情况;
(六)各项资产的完整、安全情况;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八)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等情况;
(九)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上级和学校廉政建设制度、规定等情况;
(十)上一轮经济责任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组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二级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审计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十七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除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实施审计外,可以运用以下审计方法收集了解有关情况:
(一)查阅有关二级单位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纪要、函件、通知等相关资料;
(二)分别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及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广泛听取他们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反映和评价;
(三)召开教职工座谈会,听取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评价,并了解有关情况。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根据审计查证或认可的事实,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事业(经营)发展目标、行业标准等,对其经济责任履行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组撰写的审计报告报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应征求被审计二级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被审计二级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至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对被审计二级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提出的意见,审计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该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研究,必要时可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或委托第三方协助审计。审计组对被审计二级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提出的修改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报告可以征求分管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二级单位的分管校领导、审计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或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学校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二级单位的意见,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学校党委,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对《审计报告》核定后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经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正式生效。审计处将审定后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二级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并抄送党委组织部。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可向审计处提出申诉,由审计委员会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第六章 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二级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60日内,将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及原因;
(四)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时限;
(五)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六)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七)落实整改工作的必要证明材料;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包括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依规依纪依法受理问题线索、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职二级单位、以及其他有关二级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未尽事宜,依照审计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重庆三峡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审计处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三峡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三峡学院委〔2017〕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