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学院
重点建设工程合同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建设工程合同审核和签订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三峡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三峡学院文〔2020〕47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建设工程合同是指限额以上依法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建设工程合同。
第三条 重点建设工程合同必须按照程序经过会议审核。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基建处是重点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主体责任部门,负责合同审核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监督招标代理机构、预算编制单位、法律咨询机构在重点建设工程合同审核中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审计处全程参加重点建设工程合同的审核工作,对合同中涉及工期、结算、调差、索赔等条款提出合理建议;负责监督预算审核单位、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在重点建设工程合同审核中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计财处全程参加重点建设工程合同的审核工作,对合同中涉及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条款提出合理建议。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重点建设工程合同的起草,合同初稿要符合国家、行业规范要求。
第八条 预算编制单位、预算审核单位、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是合同中的结算办法、人材机调差、工程款支付、索赔等重点条款的业务责任部门。预算编制单位负责对相关条款提出合理化建议,预算审核单位负责提出复核意见,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负责提出最终核定意见;没有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的项目最终核定意见由预算审核单位负责。
第九条 法律咨询机构负责审查合同的合法性。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条 重点建设工程合同的审核会议由基建处牵头组织,审计处、计财处、招标代理机构、预算编制单位、预算审核单位、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等参加。
第十一条 会议过程中,参会各方要对合同相关条款进行政策解读、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二条 会议结束后,预算编制单位、预算审核单位、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要分别出具书面《合同审核意见书》。
第十三条 合同的合法性由学校委托的法律咨询机构在审核会议结束后审查。
第十四条 基建处负责收集汇总各方意见,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合同。
第十五条 基建处负责将修改完善后的合同转参会各方再次核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基建处、审计处、计财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合同,并严格监督相关机构认真履职。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进行约谈或问责。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预算编制单位、预算审核单位、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法律咨询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对合同进行审核,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规定,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