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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三峡学院审〔2019〕49号)
2022-09-18 22:55  


第一条 为了规范项目管理,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渝教建〔20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由学校计财处会同学校基建管理部门编制的、综合反映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实际造价和建设成果的书面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建设成果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由学校审计处按照《重庆市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渝教建〔20131号)及学校有关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费用从工程成本中列支。

第五条 学校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配合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学校计财处会同学校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在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项目已经完成竣工验收;

(二)已经根据工程结算审计结果进行了结算及账务清理;

(三)已经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且资料完整。

第七条 学校计财处应报送的主要资料: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说明;

(二)基建拨款及资金使用情况相关资料;

(三)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

(四)学校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及办法;

(五)现金、财务盘点及银行存款,债权债务对帐资料;

(六)待摊投资明细表;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应报送的主要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立项批复;

()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等合同资料;

(三)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包括设计变更在内的工程施工资料;

(四)工程造价结算审核资料;

(五)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所需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应报送的主要资料:

(一)招标文件及投标标书等有关资料;

(二)相关审批文件、采购合同(除基建管理部门提供的以外);

(三)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内容:

(一)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等;

(二)基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施工方式、实际建筑面积及实际投资等情况;

(三)基本建设项目及概算执行情况。审查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是否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概算内容,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四)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审查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及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等情况;

(五)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审查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是否按合同结算工程款,有无超标准开支费用;

(六)工程和物资设备招投标情况。主要包括工程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合规、合理性和准确性;

(七)合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情况;

(八)工程实施过程中重大的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

(九)工程项目结余资金;

(十)审查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十一)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范围内,预留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二)其他相关方面的内容。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程序:

(一)学校审计处核实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完整后,及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并负责内外联系及协调工作;

(二)中介机构成立项目审计组,向审计处报送审计实施方案,经学校批准后开展审计工作;

(三)项目审计组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阶段结束后,草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报送审计处并征求计财处、基建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中心的意见。计财处、基建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提交反馈意见,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则视同无异议;

(四)审计处向中介机构提交反馈意见,中介机构项目审计组对书面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并拟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单》;

(五)中介机构项目审计组将拟定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单》报送审计处审定;

(六)审计处将审定的审计报告报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中介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七)有关部门根据审计意见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内容: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机构从业资质文件;

(二)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施工方式、实际建筑面积及实际投资等情况的审核说明;

(三)工程建设程序情况,主要包括对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及执行情况的审核说明;

(四)质量评定情况,主要包括在验收时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验收意见及结论情况的审核说明;

(五)工程和物资设备招投标情况,主要包括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的审核说明;

(六)合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情况的审核说明;

(七)工程概预算情况,主要包括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的审核说明;

(八)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配套资金的筹集情况及资金到位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等情况的审核说明;

(九)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的审核说明;

(十)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学校计财处、基建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中心应认真配合审计处开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并积极落实审计建议或审计决定。

第十四条 计财处、基建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学校批准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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