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庆三峡学院(以下简称学校)专项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审计是指依法运用审计手段,就学校相关管理活动、特定事项及领导交办的事项进行专门的调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专项审计工作。
第二章 主要内容及程序
第四条专项审计的范围
(一) 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 上级审计部门选定的专门事项;
第五条学校审计处在实施专项审计时,根据需要成立一个或若干个专项审计组。专项审计组对审计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专项审计时,应当实事求是,如实反映调查事项的真实情况,客观、公正的进行评价,做出符合事实的结论。
第七条 专项审计组应当制定审计调查方案,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专项审计的目的、内容、范围、程序、时间、方法和人员分工。
第八条 专项审计可以采取普遍调查、重点调查、召开座谈会及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在进行专项审计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对象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碍专项审计工作。
第十条 专项审计组应当对收集的被审计对象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材料应当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规性的要求。
第十一条 专项审计结束后,应当形成专项审计报告初稿。
第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无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定稿后,出具审计意见书。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学校监察处。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等,送达被审计对象,并抄送有关部门。审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学校批准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