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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学院专项审计管理办法(试行)(三峡学院文〔2018〕126号)
2022-09-18 22: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庆三峡学院(以下简称学校)专项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审计是指依法运用审计手段,就学校相关管理活动、特定事项及领导交办的事项进行专门的调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专项审计工作。

第二章 主要内容及程序

第四条专项审计的范围

(一) 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 上级审计部门选定的专门事项;

第五条学校审计处在实施专项审计时,根据需要成立一个或若干个专项审计组。专项审计组对审计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专项审计时,应当实事求是,如实反映调查事项的真实情况,客观、公正的进行评价,做出符合事实的结论。

第七条  专项审计组应当制定审计调查方案,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专项审计的目的、内容、范围、程序、时间、方法和人员分工。

第八条 专项审计可以采取普遍调查、重点调查、召开座谈会及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在进行专项审计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对象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碍专项审计工作。

第十条 专项审计组应当对收集的被审计对象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材料应当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规性的要求。

第十一条 专项审计结束后,应当形成专项审计报告初稿。

第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无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定稿后,出具审计意见书。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学校监察处。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等,送达被审计对象,并抄送有关部门。审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办法经学校批准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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