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审计处
 学校首页 | 部门首页 | 部门概况 | 机构设置 | 工作动态 | 法律法规 | 学校制度 | 学习园地 | 下载专区 | 联系方式 
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学校制度>>学校制度>>正文
 
重庆三峡学院审计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实施办法(三峡学院审〔2019〕50号)
2022-09-18 23:00  

重庆三峡学院

审计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项目委托审计行为,不断提高委托审计项目审计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执业资质,能够独立承办相关审计业务的专业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等。

第三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后,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学校内部审计业务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委托审计业务包括:

(一)工程项目预算(含招标控制价编、审)、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二)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

(三)经学校批准可以实施委托的财务预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审计、资产管理审计等财务类审计业务;

(四)需要委托审计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审计处负责委托审计业务的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核查中介机构审计质量,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学校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处和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机构确定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市教委有关文件和《重庆三峡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三峡学院文2018181 号等相关规定确定或配合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选取中介机构的招标工作。对于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中介机构中选择的审计项目,可另行采取单项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七条 中介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符合重庆市教委公布的中介审计机构备选库名单。

(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违规、违法执业行为。

第八条  中介机构必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委托审计业务约定完成审计工作,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委托审计实施

第九条 委托审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计处将拟委托审计项目及承担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学校与中介机构签订审计业务委托合同,涉密项目应签订保密协议书;

(三)审计处向被审计单位(个人)发出审计通知书,将审计目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中介机构名称以及具体要求等通知被审计单位(个人);

(四)中介机构成立项目审计组,向审计处报送审计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开展审计工作;

(五)审计处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

(六)中介机构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七)中介机构向审计处提交审计费用明细,经审计处核实无误后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条 项目审计组必须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全程建立审计日志,做好审计工作底稿,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审计准则和程序实施审计。

审计处协调中介机构与相关单位(部门)的工作关系,监督中介机构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审计完成后,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同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调整明细表、工程量计算底稿等审计证据材料复印件及相关电子文件送交审计处。

第十二条  审计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委托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核)。

第十三条  审计费用由学校审计处在学校相关规定范围内与社会中介机构协商或在招标时同时确定,但不得超过重庆市相关指导性文件的规定。满足以下条件,学校向中介机构支付委托审计费用:

(一)委托审计事项结束;

(二)中介机构向审计处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含电子版);

(三)中介机构向审计处移交全部审计资料;

(四)完全履行委托合同中的所有条款。

第十四条 委托审计费用支出:工程类审计费用在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中列支;财务类及其他项目审计费用纳入学校预算事业支出。

第四章 委托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业务期间,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委托审计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接受被审计单位及与委托业务有利害关系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三)接受可能影响委托业务正常履行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向被审计单位及与本委托业务有利害关系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办理委托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并将回避事由及时告知审计处: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业务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业务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审计业务的。

第十七条  存在以下情况时,审计处责令中介机构予以纠正:

(一)中介机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将审计报告、全部审计资料和审计日记送交审计处的;

(二)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审计,审计证据不充分、不健全,导致审计结果不客观的;

(三)中介机构未经学校审计处同意,在工程类审计工作中擅自组织相关单位对审计项目内容进行核对的;

(四)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第十八条  存在以下情况下时,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取消其从事学校委托审计业务的资格,审计结果不予采纳,审计费用不予支付:

(一)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并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

(二)对可能存在的重大舞弊以及违纪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告知,导致审计结果不客观的;

(三)转包或分包委托审计业务的;

(四)违反保密协议,泄露学校信息,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五)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违反本办法清正廉洁的有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学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学校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赔偿学校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委托业务结束后,学校审计处收集整理审计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学校批准下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三峡学院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管理办法》三峡学院审〔201172号同时废止。
























重庆


附件【审计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流程图.doc已下载
关闭窗口
  通知公告
尚无内容。
  热点文章

版权所有:重庆三峡学院 地址: 重庆市万州区天星路666号 
Email: sanxiau_sjc@163.com  电话:023-58101366 / 58106586